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青政[2010]9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中发〔2010〕5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34号)有关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体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为顺利推进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现就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
1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在三江源地区实施了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并实施了部分生态补偿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随着各项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的实施,当地政府职能、经济发展和农牧民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突出表现在:一是当地经济发展和农牧民生产受到诸多限制,为生态保护与建设,当地政府和农牧民群众在发展经济方面做出了极大的牺牲。二是当地政府承担的生态保护与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地方财政新增支出压力明显增大,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足,生态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三是各级政府既要抓生态保护,又要在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实现跨越式发展,力争在2020年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任务非常艰巨。要妥善解决好这些困难和问题,在三江源地区各级政府和广大农牧民自身努力的同时,必须依靠中央和省上的大力支持,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是通过建立一项持久、稳定的长效机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当地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因生态保护丧失发展机会或增加的发展成本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其目的是进一步有效解决三江源地区面临的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区域发展间的矛盾,推动生态保护与治理,更好地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因此,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主动作为,抓住重点,先行突破,有力破解“稳人难”和“减畜难”两大难题,同时进一步探索建立完整的、有效的、稳定的生态补偿机制,解决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有效解除地方各级政府在保民生、保运转、保稳定方面的后顾之忧,巩固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果,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人民群众真正受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