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标准:100岁以上老人(含100岁)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发放(年标准1200元);90岁(含90岁)-99岁的老人每人每月按60元标准发放(年标准720元);80岁(含80岁)-89岁的老人每人每月按40元标准发放(年标准480元)。各地原发放的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费的标准和范围,凡低于此制度规定的应以此制度规定为准。
本制度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发放程序和办法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行委)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发放,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高龄补贴采取银行卡形式按月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发放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等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州(地、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资金解决,按比例分别承担,省级财政承担30%,州(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70%。省级补助资金安排下达给各地区,与地方配套资金统筹使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老龄工作部门负责高龄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的制定和协调实施;民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任何单位不得套取、挤占、截流、挪用和延时发放,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安全到位。
五、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高龄老人的关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人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结合实际,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投入。各级老龄办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的高龄补贴发放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各地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
(三)广泛宣传,做好衔接。要做好高龄补贴制度的宣传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执行高龄补贴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强各项救助、福利和优待制度的衔接配套,形成高龄补贴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慈善事业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