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2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的意见
(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
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关心,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就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逐步改善高龄老人生活、健康条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分档、量力而行的原则,从老年人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主导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3坚持合理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高龄补贴必须严格执行发放程序和标准,真正做到公平合理。
二、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高龄补贴发放范围为80岁以上(含80岁)、持有本省户口的高龄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