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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配置内容

  (一)研究确定重要矿产资源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

  (二)研究确定重要矿产资源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研究确定为循环经济项目、资源深加工、延伸产业链项目矿产资源的配置;

  (四)研究确定为大型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的配置;

  (五)研究确定为重要非资源类项目补偿矿产资源的配置。

  五、配置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统筹重要矿产资源的需求总量,提出配置矿产资源的准入条件意见;

  (二)省经委负责组织编制重要矿产资源产业规划,提出拟配置矿产资源产业延伸、综合利用、技术路线等要求,提出下游产业项目和准入条件意见,核定产业项目资源需求量;

  (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出重要矿产资源的可供开采总量、合理开采规模、矿业权设置意见;

  (四)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提出项目地区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配置程序

  (一)企业提出重要资源配置申请的,由企业事先征求资源所在地州(地、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以重要矿产资源招商引资的,由招商引资单位事先征求资源所在地州(地、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三)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州(地、市)政府、省级部门及企业提出的资源配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审定。对全省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需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审定。

  七、配置监督

  (一)省监察部门负责重要矿产资源配置过程的监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地方政府对配置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不按要求实施勘查开发项目的,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意见,报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

  (三)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未经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审定同意,不得与企业或个人签定渉及重要矿产资源配置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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