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5日)废止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青海省重要矿产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
青海是资源型省份,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加强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水平,对促进优势资源转化,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资源配置工作,明确资源配置的工作程序,形成资源配置新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置范围
(一)国家出资探明可供开发的大、中型煤、金、铜、铅、锌、铁等矿种的矿产地;
(二)小型以上钾、锂、锶、硼等盐湖矿产和镍、铬、锰等我省紧缺矿种的矿产地;
(三)具有较大找矿潜力的勘查区。
二、配置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
(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规划;
(三)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三、配置原则
(一)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二)坚持资源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坚持资源配置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