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各方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3.因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对违法、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公路埋桩放线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抢种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公路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每亩1550元,涉及青苗、树木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公路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每亩5300元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土地复垦设计方案费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六)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标准为:水浇地15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七)林地有关补偿标准:公路建设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征收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补偿(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木管理费)为: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公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八)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特殊路段的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确定。
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