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0〕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工作,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宁府法[2010]42号)要求,现将我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适用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统计周期为一年统计一次,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0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
统计报表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和纸质文件,纸质文件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及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2011年1月5日以前,将本年度汇总后的统计报表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机构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填报工作,于2011年1月8日以前,将本年度汇总后的统计报表报送固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各县(区)法制工作机构在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五、从2011年起,各县(区)法制机构及市直各填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于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数据(不再另行发文通知)。本项工作将计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联系人:黄彦博 13649567715
电子邮件:nxgyfzb@126.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