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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自治区对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要求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达到8%;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19%;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24%;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29%;
  6、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33%;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较好”以上;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48%;
  10、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制度;
  11、地方财政设立了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且2010年农村环保资金占GDP的比例大于0.3%:2015年前逐年递增0.03%。
  12、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2%;
  14、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试点;
  15、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达到10%;
  16、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7、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上级环保部门处罚。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认真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具体落实自治区对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要求。通过“抓点、带线、促面”,围绕“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建设目标,使农村饮用水源地得到全面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农民环保意识显著提高,深入推进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农村环境,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
  (一)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水务局等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二)开展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污水经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且每个行政村受益人数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等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三)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局等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四)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并及时上报专项执法行动总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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