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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指标定义。该项指标是指本县(区)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投资占当年GDP总量的百分率。农村环保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建设、村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从2010年起,地方财政设立了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投入逐年加大。2010年设立了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得5分,未设立的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文件和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统计数据。
  1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1)指标定义。该指标(以下简称《规划》)是指为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由县(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县(区)政府组织编制了《规划》,并发布实施,得5分; 未编制和组织实施《规划》,不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县(区)政府印发《规划》的文件和年度实施方案。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的水源数占辖区全部乡(镇)饮用水水源数的百分率。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城市实施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的通知》(环发[2002]144号)、《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在监测指标方面,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指标监测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中29项指标;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参照《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要求的23项指标。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在2015年前,至少开展1次全指标(GB3838-2002中109项指标,GB/T14848-9中39项指标)全监测。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2010年,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大于2%,得5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1%,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由市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和有关记录。
  14、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市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空气质量监测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有关要求执行。地表水质量监测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有关要求执行。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4分:组织开展了县(区)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乡(镇)数量逐年增加,得4分;没有组织开展此项工作或试点乡(镇)数量没有增加,不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县(区)有关部门下发的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的文件、实施方案,抽查试点乡(镇)的监测数据和有关记录。
  15、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
  (1)指标定义。该项指标是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乡(镇)数量占全部乡(镇)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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