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解决示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农村连片整治项目工作计划、总体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对示范区域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并进行考核评估,组织项目的可研、论证、报批、监管及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区各县(区)要逐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群众积极支持参与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
2、建立目标考核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层层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落实项目工程质量、资金、进度等管理责任,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全面组织抓好项目实施工作。
(二)制度保障。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示制和审计核查等制度,切实做到管理规范、质量优良、进度快速、效益显著,确保圆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1、项目法人制。项目单位要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项目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等全面负责。
2、招投标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相关行业资质的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工程中如组织当地群众施工的简单土方等工程,可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3、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要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不得拨付工程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合同制。项目建设过程要严格履行合同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圆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5、公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项目基本情况采取公示制,征求群众和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通过公众媒体、在项目区设立固定公告牌等方式公布项目基本情况。公众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可向本辖区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反映。
6、审计核查制。项目完成后,要按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计,对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费用支出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结余及债权债务等情况专项审计核查,出具审计核查报告。
(三)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