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拨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0〕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建立起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顺畅工作机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待遇及时支付,保障基金安全,根据《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0]92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0]138号)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拨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所需基金全部分别从市级相应结余基金中向各县(区)拨付。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中拨付,各县(区)参保人员各项待遇审核按原管理职能分别由各县医保中心和县(区)新农合中心负责。
二、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执行,各县(区)应按规定将收缴的2011年度个人缴费部分上解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各县(区)审计局对县(区)历年结余的新农合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安排在2011年3月底前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上报市审计局。
四、为不影响各县(区)有关金融机构正常金融业务的开展,对历年结余的新农合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从2011年4月开始分四期向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解,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上解完毕。同时,可适当增加对县(区)的预拨基金。原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独核算管理。
五、市级统筹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管理使用工作。严格核定缴费基数和比例,加强基金征缴上解,全面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在基金使用中不得扩大支付范围,不得提高支付比例,不得放宽审核标准,对于基金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