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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生产经营场所、职工人数、经营方式等。通过查看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核实其是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通过查看验资报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其注册资本金额度;查看工资花名册或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确认从业人员数量;核实经营方式,确认其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综合上述情况初步判断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属于应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纳税人会计核算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纳税人),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正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核实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判断纳税人发票用票量大小。
  (四)对需要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查看其是否具备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对新开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对其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注册资金、生产经营场所、职工人数、经营方式等。通过查验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并进行沟通,了解纳税人组织架构以及生产经营基本特点;查看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核实其是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通过查看验资报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其注册资本金额度;查看工资花名册或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确认从业人员数量;核实经营方式,确认其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综合上述情况初步判断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属于应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纳税人会计核算情况,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三)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判断其是否属于新开业纳税人。
  (四)对需要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执行。
  第六条 查验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查验工作。
  (二)实地查验中,对纳税人相关信息有疑问的,应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进行约谈,进一步了解印证相关情况,消除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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