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0〕66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审批流程,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请各地按照文件规定自行刻制,并按规定使用。
三、按照文件要求,省局制定了《贵州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办法》(见附件),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附件:
贵州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实地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
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均应进行实地查验。
第三条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证明,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帐簿资料等。
第四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对其下列内容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