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国税发〔2010〕163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快产业园区发展是“十二五”期间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促进我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重要举措,是全省上下共同的历史责任。全省国税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真抓实干,进一步增强做好税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加主动负责地为我省产业园区发展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第二十五项税收支持政策主要是要积极落实好国家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对进入园区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执行期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后按国家出台的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同时,还要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一是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的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开展多形式、全方位宣传,充分利用税法宣传月、报刊、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媒介平台,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讲解税收政策,耐心解答纳税人咨询的涉税问题,为纳税人准确掌握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方便。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要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改进纳税服务方式,要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要积极探索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为加快产业园区发展营造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三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为及时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发挥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作用,对申请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对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备案工作。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优化备案流程,减少审核环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