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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规范我市幼儿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的申报或备案。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调、定价须如实提供相关会计报表、凭证等连同《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准审批表》和《湖南省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一起报物价部门核实生均成本后,再进行调、定价的审批或备案。

  二、幼儿保育教育费须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经审批或备案的保育教育费标准,一年之内不得调整。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我市幼儿园公示牌使用由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监制的公示牌。

  四、保育教育费按学期、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跨学期或跨月收费。幼儿收费一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转园或退园需退费的按《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幼儿园每学期须向物价部门如实报一月的伙食费成本,由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六、幼儿园收费项目全市统一为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两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接送费、服装费、各种兴趣班费等。

  七、收费管理权限。省、市示范幼儿园、市级以上公办幼儿园、跨区、县(市)举办分园以及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民办幼儿园由市物价部门管理;其他幼儿园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市)物价部门管理。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略)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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