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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通知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0〕173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监管范围,充分发挥市(地)、县(市、区)日常监管作用。省安全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确定一定数量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随时抽查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列为省安全监管局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影响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其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市(地)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中、省和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一定数量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监管工作,并随时抽查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市(地)安全监管局直接监管范围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监管工作。市(地)安全监管局和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合理确定各自监管范围和单位,在编制执法计划时要相互衔接,避免出现监管重复和脱节,确保日常监管执法全覆盖。

  二、科学编制执法计划,严格备案审批程序。要密切结合本地和本单位实际,在执法计划中明确内设职能机构的执法任务、执法频次和执法要求等内容,确保执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地)、县(市、区)初步拟定执法计划后,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基础上,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3月31日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计划实施工作,把实施执法计划作为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督促落实、职能机构具体实施、法制机构监督考核的工作机制,推动执法计划顺利实施。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要对下级安全监管局的执法计划编制情况和执法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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