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恒大名都”项目有关问题的函复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恒大名都”项目有关问题的函复


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恒大名都”项目居民燃气安装及有线设施安装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现就你 公司所询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建设的所有费用(俗称“开通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和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售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之后签定售房合同的一律执行本规则。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的规定,你公司在2009年7月1日前已签订售房合同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建设的费用(以下称“开通费”)按合同约定执行,在2009年7月1日以后签订售房合同的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开通费;

  二、根据《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望城县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的批复》(长价房〔2009〕421号)的规定,望城县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建设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降为2100元/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的规定,你公司在2009年7月1日前已签订售房合同的应按《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望城县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的批复》(长价房〔2009〕421号)的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