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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0修正)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对农业、扶贫开发或者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业发展基金和财政增加的农业投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业性和政策性银行及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在国家信贷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项目应当优先予以安排和兑现。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全自治区,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积极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开发费用,在当年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尚未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转化,属技术开发性质的,科技成果转化后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与分享,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成果转化无创新内容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完成单位,专利批准后,转化单位有实施的权利;

  (二)成果转化有创新内容的,就其创新部分的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转化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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