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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财政部门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2010)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财政部门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0]2502号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予核定财政部门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赣财办[2010]79号)收悉。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你厅对现有财政票据种类、式样和版面设计进行调整,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经研究,现将财政部门票据工本费批复如下(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原省物价局下达的《关于核定财政部门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1]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

种类

规格

纸张

联次/份数

工本费(元/本)

定额票据

17.5×7.2

70克书写纸

1×100

5

无碳复写(打印)票据

18.5×10.5

无碳复写纸

3×50

10

 

18.5×10.5

无碳复写纸

4 × 25

10

19×13

无碳复写纸

6×20

10

手工票据

17.5×9.5

28克白打纸

3×50

6

电脑打印票据

9×10.16(印底纸)

70克普打纸

单联

0.03

24.1×9.31

70克普打纸

单联

0.12

30×9.31

70克普打纸

单联

0.12

19×10.16

无碳压感纸

三联

0.27

19×10.16

无碳压感纸

四联

0.35

POS机票

无碳压感纸

三联

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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