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0]2447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和收费年度审验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收费年度审验,对提高收费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动态跟踪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实机构和人员,确保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年度审验范围和审验内容开展收费年审工作。主动向当地政府申请解决收费年度审验工作经费。已经解决了收费年度审验工作经费的地方,年审时不得再向被审单位收取收费年度审验费用。
三、收费年度审验分级实施,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开展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时,应按照“分级发证、分级年审”和“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进行。为提高效率和加强服务,上级价格管理部门可委托各下级价格管理部门对上级驻地单位实施收费年审工作,具体按省有关收费年审规定执行。
四、收费年度审验结束后,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应认真总结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重点报告收费年度审验工作组织实施和收费单位执收情况,年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对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收费年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总结报告在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五、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程序,严禁以口头应允、默许、比照等方式进行收费年度审验;《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应依据合法有效的文件,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收费许可证和以收费许可证代替收费管理文件;严格执行收费年度审验费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禁止违反规定的开支。
六、上一级价格管理部门应对下一级价格管理部门的收费年审工作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妥善解决,确实保证收费年审工作合法、公正、公开。对价格管理部门在收费年度审验中有违纪或者行为不当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