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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负责。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时改建或修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市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依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占用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依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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