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0]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三亚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现有城市道路、建筑物,有条件的应逐步增设、完善无障碍设施。
第四条 三亚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无障碍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
住建、交通、规划、国土、卫生、园林环卫、旅游、商务、教育、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