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0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宁环发〔2010〕172号)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和《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公布我区2010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批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30日之内,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审核机构、审核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厅;在名单公布后60日之内,应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基本情况,与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签订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以及负责组织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领导和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所在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在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协助下,抓紧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应在2011年10月30日前完成审核评估;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验收。各有关企业应按照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规定的程序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报告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评估、验收。
三、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