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市军分区、市交通运输局、鹤岗铁路车站、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和灾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首要任务是协调交通运营企业和单位为抗震救灾队伍、物资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及交通运输优先通行保障,组织抢修被毁道路。
2.应急信息传递共享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共享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上报信息时按规定抄报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请示应予以满足;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3.现场队伍指挥协调
各类支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报到,按照部署前往分配的地区;到达指定地区后向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并领受任务,派联络员参与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任务完成后,经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或转场。
六、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1.强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1)当人员密集区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监测组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市政府;市人民政府督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2)当其他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县(区)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地震谣传应急反应
(1)当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上报市政府,派出专家分析谣传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作好宣传工作;市政府要督导谣传发生地区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
(2)当其他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所在县(区)政府要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3.对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毗邻国家发生地震造成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国家边民大量进入我市境内避难的情况,市外事办和有关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及时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的应急工作。
七、附 则
(一)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及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
(二)地震应急预案编修与管理
1.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2.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的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