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文明施工措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文明施工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制定文明施工监理措施。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对提出问题拒不整改的,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审核施工企业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达到文明施工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备案资料中是否有创建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及保证文明施工相关资料。
(二)工程开工前,勘察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文明施工条件。
(三)检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文明施工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的,依据《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未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的, 依据《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至1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