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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1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加强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调控保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做好本市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自给能力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本市“菜篮子”系统工程建设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意见》(京政发〔2010〕37号),加快推进本市设施农业建设,确保“十二五”末蔬菜总面积达到70万亩,其中设施蔬菜面积达到35万亩,蔬菜年总产量达到450万吨。落实畜禽养殖补贴,大力扶持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逐步建立基本菜田保有量制度,进一步扩大蔬菜种植面积,建立一批“菜篮子”主要产品应急保障基地,切实提高本市“菜篮子”主要产品的自给率。

  二、强化区域合作,保障农产品货源供应

  大力发展多元化区域合作模式,加强与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主要供应地的产销、购销合作,在产地扶持建设稳定可靠的生产基地、代收代储基地,建立密切牢固的供应保障纽带,形成稳定可靠的生产货源。发挥大型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对资源、渠道的掌控作用,确保本市生活必需品主要产品的控制率大幅提升,提高在应急状态下保障本市市场的能力。进一步保障化肥生产供应,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畅通流通渠道,落实淡季储备政策,保证市场货源供应。

  三、优化市场流通渠道,降低流通环节成本

  加强市场规划建设,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农副产品零售市场和社区便民店的建设力度。各区县可在适当条件下开辟免收摊位费的早市、周末市场等临时交易场所,增加零售网点,增强区域供应保障能力。发挥大型生产、流通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积极组织货源,满足市场需求,推进“农超对接”和“农餐对接”工作,确保货源供应,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价格、商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流通费用的管理,严格实行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明码标价制度,规范摊位收费项目,合理控制摊位费调整频率和幅度,完善摊位租赁合同,规范和降低超市管理费、摊位费、联营分成方式和流水例扣销货数等,坚决遏制流通环节成本的不合理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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