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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通知


  新建项目(包括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中,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由自治区环保厅协调解决的重大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和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向环保部申请火力发电企业排污总量的排污单位,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按照“谁决定,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限期治理决定权的环保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

  二、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三)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四)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六)涉危企业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七)按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依法缴纳排污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在宁夏环境保护网上下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三)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四)有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提供环保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或者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批文件;

  (五)按规定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提供验收材料和数据有效性审核材料以及环保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六)国控、区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应提供监督性监测数据报告材料或者排污状况监测报告;

  (七)新建项目(含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峻工验收批准文件,峻工验收监测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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