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的通知
(宁环办发〔2010〕242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要求,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的影响力,动员基层群众积极投身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活动中来,形成人人关心农村环保、人人参与农村环保的良好舆论氛围。现就加强农村环保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环保局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宣传报道的内容应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农村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推进,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二、各市、县(区)环保局要按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内容,加大对农民群众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力度,在乡镇和村庄居民点设立宣传牌(栏)、书写宣传标语,并向农民群众发放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手册及相关资料,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形成共同推进农村环保的宣传合力。
三、各市、县(区)环保局要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对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报道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同时,厅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处与宣教中心要努力做好农村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引导工作,力促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上台阶。
各市、县(区)环保局要把农村环保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并将联系人员名单于12月8日报环保厅农村处。
联系人:环保厅农村处 沈伟
电话(传真):0951-5160957
附件:1.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宣传标语
2.农村环境保护宣传人员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宣传标语
1、统筹城乡环境保护 实现城乡和谐发展
2、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