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0〕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八日
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物价、财政、经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有效、厉行节约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用水户由市和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计划用水管理。
供水企业的水厂用水应当装表计量,并接受计划用水考核。
用水户水表的注册名称与实际用水户不一致的,可以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将变更情况告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计划用水考核、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和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并负责告知实际用水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