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 罚 依 据
| 适 用 情 形
| 裁 量 标 准
|
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补办手续,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而开工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无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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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法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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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并积极改正
| 处7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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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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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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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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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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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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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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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情节较重无违法所得
| 取缔,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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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量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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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吊销资质证书,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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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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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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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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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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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分包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项目金额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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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处项目金额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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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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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轻微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贿赂的财物,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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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不构成犯罪
|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贿赂的财物,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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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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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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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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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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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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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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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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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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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造成损失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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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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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无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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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有较大安全事故隐患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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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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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重不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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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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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微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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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工程质量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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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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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轻微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后果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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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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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负责返工、修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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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履行保修义务未造成损失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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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损失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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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重初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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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拒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10‰的罚款
|
19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处25万元的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
20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处25万元的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
21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22
|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23
| 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24
| 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2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初次违法
| 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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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初次违法
| 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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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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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情节轻微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取消一至二年投标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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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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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取消一至三年投标资格,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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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情节轻微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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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警告,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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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警告,处3000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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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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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警告,处3000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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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情节轻微
| 中标无效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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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情节轻微
| 中标无效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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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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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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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情节轻微
| 取消投标资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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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取消投标资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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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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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38
|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39
|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40
|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 情节轻微
| 警告
|
情节较重
| 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
41
|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公告而不发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招标无效,处项目合同金额10‰的罚款
|
42
|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招标无效
|
43
|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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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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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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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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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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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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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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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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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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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处5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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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评标过程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违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情节轻微
| 评标无效
|
情节较重
| 评标无效,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评标无效,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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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建评标专家库中有违法行为的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 情节轻微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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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暂停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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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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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 无论情节轻重
| 评标无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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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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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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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57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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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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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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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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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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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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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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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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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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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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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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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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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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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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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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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65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6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67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68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50%的罚款
|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 吊销资质证书
|
69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的罚款,赔偿损失
|
70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的罚款,赔偿损失
|
71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的罚款,赔偿损失
|
72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的罚款,赔偿损失
|
73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赔偿损失
|
74
| 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赔偿损失
|
75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100万元的罚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76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10万元的罚款
|
77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78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损失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9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损失
| 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25%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50%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吊销资质证书
|
81
| 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 情节轻微
| 文件无效,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已开工
| 责令停止施工,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2
| 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情节轻微
| 文件无效,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已开工
| 责令停止施工,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3
| 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 情节轻微
| 文件无效,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已开工
| 责令停止施工,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4
| 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 情节轻微
| 文件无效,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已开工
| 责令停止施工,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5
| 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86
| 委托方将承接方的专用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承接方的专用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87
| 委托方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88
| 承接方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89
| 承接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90
| 承接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91
| 承接方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92
| 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93
| 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94
|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 情节轻微
| 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95
|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 情节轻微
| 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96
|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情节轻微
| 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97
| 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8
| 单位或个人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9
| 单位或个人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0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降耗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101
|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未进行修改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轻微
| 警告,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警告,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警告,处30万元的罚款
|
102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
| 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103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赔偿损失
|
104
|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重
| 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5
|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重
| 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6
|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7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108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109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停止使用,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使用,处5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0
|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 情节轻微
| 警告,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
| 吊销施工许可证,处以罚款
|
111
| 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情节轻微
| 警告,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
| 吊销施工许可证,处以罚款
|
112
|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 情节轻微
| 警告,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
| 吊销施工许可证,处以罚款
|
113
|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114
| 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115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 | 按原条文执行
|
116
| 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交付使用未核定质量等级或核定质量等级为不合格的建筑产品的
|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资质证书、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指定使用、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交付使用或者自行使用未核定质量等级或核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的。
前款所列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警告,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警告,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资质证书,处20万元的罚款
|
117
| 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招标的
|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交易活动或者施工,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招标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停止交易活动或者施工,处20万元的罚款
|
118
| 买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设计图签
| (1)《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营业员业执照和设计图签的;”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扣留资质证书,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吊销资质证书,处10万元的罚款
|
119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失职的
|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不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或者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主管部门取消监督资格,给予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警告
|
情节较重
| 取消监督资格,给予处分和处罚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0
| 超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
|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的罚款
|
121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122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123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4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5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6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7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8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9
| 违反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倍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
|
130
| 违反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131
|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32
|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33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34
|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35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6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7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8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9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0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1
| 违反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挪用费用30%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
|
142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3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4
|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5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6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7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8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9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0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1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2
| 违反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 撤职处分,处20万元的罚款
|
153
| 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情节较重
| 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
|
154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 | 按原条文执行
|
15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导致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 撤职处分,处20万元的罚款
|
156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导致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 撤职处分,处20万元的罚款
|
157
|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的罚款
|
158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子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9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0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2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4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人使用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5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6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按原条文执行
|
167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8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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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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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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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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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逾期未改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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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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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按原条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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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协议无效,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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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协议无效,处6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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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协议无效,处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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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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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8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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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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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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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8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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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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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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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00元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8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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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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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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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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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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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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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处8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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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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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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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00元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8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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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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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情节轻微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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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警告,处装饰装修服务费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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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警告,处装饰装修服务费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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