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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0)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族字〔2010〕72号)


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机关各处室:

  按照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2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族宗教领域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我委对《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京族字〔2007〕60号)中的《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以便于进一步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原《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京族字〔2007〕60号)中的《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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