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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二)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规划许可证;

  (三)符合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中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要求及传热系数限制,并且不使用粘土砖(含标准砖、多孔砖、空心砖);

  (四)采用下列北京市推荐和可以使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

  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结构体系;

  2.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加气砌块、非粘土陶粒砌块和建筑轻板作为填充墙体);

  3.轻钢轻板结构体系;

  4.保温砌模建筑结构体系;

  5.脱硫石膏空心墙板结构体系;

  6.非粘土多孔砖砌体结构体系;

  7.其它能够达到本条第(三)项要求的农村住宅建筑结构体系;

  第五条 鼓励新农宅项目采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组织审定的《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

  未采用上述标准设计图集的新农宅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统一建设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

  村民委员会组织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第六条 提倡新农宅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建设,或者组织同期建设并采用相同建筑结构体系的若干户农民联建。

  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建设的新农宅项目,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手续。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标准规定规模的,提倡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

  农民自建的,提倡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也可选择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组建的施工队伍承担,或者选择有农民住宅建设经验、技术负责人参加过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施工技术培训和考核的施工队伍承担。

  第七条 申报新农宅项目时,农民自建的,由个人自愿向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对农民自建的项目进行汇总。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建设的,村民委员会直接汇总。

  以一个行政村当年实施的新农宅建设为一个申报项目,村民委员会填写《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申报表》一式四份(式样见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一)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项目,提交原有宅基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市宅基地有关规定确认后,作为使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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