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高、中等医学院校临床技能考核工作的通知
(冀卫科教〔2011〕2号)
各高、中等医学院校:
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中等医学院校学生临床技能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5]19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临床技能操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临床医学专业和护理专业学生的基本技能,省卫生厅决定于2011年5月开展高、中等医学院校临床技能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本科层次
1、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2006级学生(目前在教学基地实习,暑假后毕业)。
2、护理专业(四年制):2007级学生(目前在校生,暑假后进入实习)。
(二)大专层次(高职高专)
1、临床医学专业(三年制):2009级学生(目前在校生,暑假后进入实习)。
2、护理专业(三年制):2009级学生(目前在校生,暑假后进入实习)。
(三)中专层次(含高职高专中专部分)
1、社区医学专业(三年制):2009级学生(目前在校生,暑假后进入实习)。
2、护理专业(三年制):2009级学生(目前在校生,暑假后进入实习)。
二、考核依据
(一)2009年修订的《河北省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基本技能操作标准及评分方法》、《河北省医学院校护理专业基本技能操作标准及评分方法》(含本科、专科及中专层次)。
(二)2004年河北省卫生厅组织制作的《临床医学专业基本技能操作影像教材》和2009年制作的《护理专业基本技能操作影像教材》(含本科及大、中专层次)。
三、考核项目及程序
(一)临床医学专业:从学生花名册中随机抽取10%的学生参加“技能操作”(最低不少于20人),再抽取10人考核“病史采集”,10人考核“X线诊断和心电图诊断”。
(二)护理专业:从学生花名册中随机抽取10%的学生参加“技能考核”,最低不少于20人。
(三)参加考核的学生在考核规定项目中随机抽取一项作为考核项目。
(四)考核专家组评委对每一位参加考核的学生技能操作全过程进行评议,按评分标准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