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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负责新设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工作;承担省政府出资的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六)组织、协调和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等工作;组织推动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组建股权交易所等方面工作。

  (七)承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金融行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研究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吉林省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相关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集中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联系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及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全省金融机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境外和域外金融机构的引进,协调、组织地方金融机构境外战略投资人的引进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设8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地方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省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指导各类金融功能区建设;研究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措施,负责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审核;负责全省地方金融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编制全省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和发展报告;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金融机构服务处。

  研究拟订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工作;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经济建设提供支持;协调推进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研究制定金融服务“三农”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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