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新设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工作;承担省政府出资的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六)组织、协调和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等工作;组织推动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组建股权交易所等方面工作。
(七)承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金融行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研究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吉林省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相关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集中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联系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及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全省金融机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境外和域外金融机构的引进,协调、组织地方金融机构境外战略投资人的引进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设8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地方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省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指导各类金融功能区建设;研究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措施,负责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审核;负责全省地方金融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编制全省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和发展报告;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金融机构服务处。
研究拟订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工作;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经济建设提供支持;协调推进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研究制定金融服务“三农”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