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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业集中区晋升省级开发区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业集中区晋升省级开发区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工业集中区晋升省级开发区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10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吉林省工业集中区晋升省级开发区
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促进全省工业集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吉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将工业集中区分期分批地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集中区逐步晋升为省级开发区。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切实提升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水平,将工业集中区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实现全省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晋升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意见》提出的“三为主、三致力、一促进”的总体要求。

  (二)建立精干的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纳入到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

  (三)设立一级财政和相应一级国库,行使财政职能。

  (四)综合经济实力达到省级开发区水平。

  1.年GDP达到15亿元和纳税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

  2.工业集中区建成面积占规划面积的30%以上。

  3.入区企业数量达到100户以上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达到15户以上。

  (五)自建区以来,曾被评为全省先进工业集中区,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六)开发区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有健全的规划体系,

  土地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投资强度1000万元/公顷以上。

  三、晋升办法和程序

  工业集中区晋升省级开发区采取统一标准,由县(市、区)申报,经综合考核后,由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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