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剩余采矿权价款。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十四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应关闭的煤矿已经向国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地方可从采矿权价款分成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该煤矿关闭后遗留问题”的要求,对煤矿整顿关闭中采矿证未到期,被政策性关闭的矿井剩余采矿权价款予以返还。返还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
(二)落实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环境治理备用金政策。依据《意见》中“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及时返还”的要求,对煤矿整顿关闭中被政策性关闭的矿井及时返还已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环境治理备用金按照《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84号令)相关要求,及时返还应予返还部分。
四、严格执行关闭程序,严禁已关闭小煤矿恢复重建
凡按有关规定应当关闭的矿井,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由实施关闭主体单位负责人与被关闭矿井矿主履行签字手续,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已公告关闭的矿井,停止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填平填实井口,确保关实、关死。对已经关闭的小煤矿,任何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重新开展恢复性勘察、设计和审批工作,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生产。对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由省整推办各成员单位组成的小煤矿联合审批例会制度
所有涉及新建、技改、提能、整合、兼并重组等小煤矿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经联合审批例会研究同意后,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审批程序,有审批职能的相关部门不得单独受理审批申请。
六、加大执法执纪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省整推办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要根据整顿关闭工作需要适时组成联合执法监察组,对各地整顿关闭情况进行联合执法监察。对死灰复燃、应关未关、建设改造整合期间非法生产的煤矿,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应关未关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