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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吉政发[2010]3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我省小煤矿(年产30万吨以下的地方乡镇煤矿)总量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开发秩序不规范、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威胁大中型煤矿安全及事故多发频发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整治,推进煤炭资源整合,优化产业布局,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水平,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从源头上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煤炭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界定大中型煤矿与周边小煤矿的井田边界,严格清理大型井田周边威胁安全生产的小煤矿

  (一)由区域内大中型煤矿提供其矿区周边小煤矿的采空区有可能与其连通的矿井名单,经市(州)核实确认后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整推办),省整推办组织有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及专家评审鉴定,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地确认对大中型煤矿构成威胁的矿井及采掘范围,对已经形成威胁并造成重大隐患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先停产再研究处理方案。经专家评审无法彻底消除隐患的,由县(市、区)政府予以关闭。

  (二)鼓励和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周边小煤矿,鼓励和支持小煤矿间进行优化重组,整合资源,提高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本着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大型煤矿整合小煤矿,由大型煤矿补偿;小煤矿之间整合的,补偿净资产价值以协商为主,无法协商的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三)加强大型煤矿周边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原则上以先行开发的大型煤矿为主,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整合资源,集约经营。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整体开发或整合资源的,周边小煤矿与大中型煤矿之间必须按设计规范的要求留设防隔水保护煤(岩)柱,双方签署安全承诺书,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严禁超层越界开采,防止采空区连通,威胁大型煤矿安全。

  (四)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大型煤矿矿区范围内不再设置新的采矿权。由省整推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停止对直接影响大中型煤矿安全生产和长远发展的新建、技改、整合煤矿进行核准和批准。其影响边界的确定严格执行省整推办组织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及专家提出的评审鉴定意见,相关部门要将确定的影响边界作为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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