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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4.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创新工作载体,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四)工作目标。到2015年,实现城乡社区组织全覆盖,基础设施全覆盖;全省90%以上市辖区的城市社区、70%以上县(市)的城市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环境优美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完善城乡社区管理体制

  (一)完善社区治理结构。逐步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补充、驻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治理结构。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保证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的紧密结合。发挥各类组织和居民群众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

  (二)健全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小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体系。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内重大事项须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决议。深入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创新社区服务管理方式。2013年前,所有社区建立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应的专业服务站,承接政府涉及民生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为老服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等公共服务工作,开展“一站式” 服务。服务中心主任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中心及服务站工作人员主要由公益岗位人员组成。按照条块结合、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服务中心及专业服务站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内公益岗位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开发社区公益岗位,应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意见。对考评不合格的社区公益岗位人员,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辞退建议。

  (四)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城市社区居委会一般配置5至9人。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方式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鼓励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城市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待遇,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加大从优秀社区居委会成员、大学生主任助理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推荐优秀的社区工作者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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