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吉政发[2010]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着力推进新形势下的 “三化”统筹,加快我省城乡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当前,我省已进入以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为目标,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方式、科学发展为主题,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会管理、维护稳定、提供服务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基层民主、改善民生的有效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工作。各地要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三化”统筹和富民工程的战略部署,把服务居民、造福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环境优美的和谐社区作为基本目标,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强化社区管理和能力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在范围上得到新拓展,在质量上得到新提升,在群众满意度上实现新飞跃,为构建和谐吉林、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为居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建设和管理。
3.坚持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形成社区资源共有共享、共创共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