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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0〕7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严格保护耕地,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服务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转方式、调结构”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有保有压、区别对待、从严从紧的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应从用地计划、预审、审批和供地四个环节严格把关,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台账管理和备案制度,禁止向“两高一资”、重复建设和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供地。改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主要用在保新兴产业、保民生项目、保重大项目和保重点区域发展上。要服务于全省区域带动战略,重点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制造业聚集区、鲁南临港产业带、省会城市群经济圈。房地产开发等竞争性行业用地主要靠挖潜存量土地解决。鼓励各地节地挖潜,鼓励建设项目使用未利用地。

  二、改进工作措施,鼓励存量建设用地挖潜

  要按照省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对已废弃的工矿用地,能源、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和已征收为建设用地的采煤塌陷地等进行开发复垦,进行建设用地置换。各地要认真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实事求是认定现状地类,按照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备案、验收和抽验等手续。

  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对已拆旧复垦并达到耕作条件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增减挂钩)项目区,实行分期分批验收并相应使用节余指标的政策。建新地块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及时用于拆旧复垦区和安置区,推动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复垦、安置和建新良性循环。

  按照“资源互补、定点挖潜、建立台账、定期调规、统一审批”的原则,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科学调剂使用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确定试点单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范完善,逐步推开。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搞好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管理,建立台账,并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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