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成立各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确保重要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
建立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气象部门要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街道、乡镇至少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气象协理员,各社区和村至少设立一名气象信息员。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要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7.2 机制保障
7.2.1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联席会制度
市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7.2.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
7.3 资金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防灾救灾经费,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顺利进行。
7.4 物资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7.5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要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气象灾害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6 法制保障
制订和完善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法规、规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气象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8.2 培训与演练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及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相关知识。有计划地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8.3 监督检查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气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分 灾
级 种
| 台风
| 暴雨
| 暴雪
| 寒潮
| 海上大风
| 陆地大风
| 沙尘暴
| 低温
| 高温
| 干旱
| 霜冻
| 冰冻
| 大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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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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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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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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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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