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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5.3.1 Ⅰ级响应(当Ⅰ、Ⅱ级预警灾害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市指挥部经分析研判,向市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直接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动员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气象部门汇报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意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分析气象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市指挥部形成应对气象灾害决策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3)市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相关部门,赴灾情严重地区指挥防灾救灾工作。
  (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5)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必要时请求支援。
  5.3.2 Ⅱ级响应(当Ⅲ级预警灾害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市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灾害预警及防灾救灾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2)市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调运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5.3.3 Ⅲ级响应(当Ⅳ级预警灾害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1)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要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2)市指挥部视灾情派出若干工作组,到受灾较重地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5.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详见附件2。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灾情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5.7 信息公布
  灾情发生后,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新闻媒体将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由市指挥部视情况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报告、评估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重点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市指挥部。
  6.2 救济救灾
  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救助工作。  
  6.3 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要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病的传播及蔓延。
  6.4 设施恢复
  电力、交通、建设、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 灾害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的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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