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9〕120号)、《
天津市气象条例》、《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气发〔2010〕7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适用于渤海海域天津市预报责任区内台风、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预警、全面应对。利用一切手段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灾害防范意识,形成监测预警、信息编制、信息传播、防御指引、社会救助等全面应急响应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和天津警备区、 武警天津总队负责同志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气象灾害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海洋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通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天津海事局、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
2.2 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2.3 专家机构
根据我市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我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4 区县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2.5 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2.5.1 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气象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指示,组织指挥全市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宣布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宣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解决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5.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