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24 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下列规章做如下修改:
一、《
抚顺市地方文献呈缴办法》(1991年3月29日抚政发〔1991〕27号文)删除第
九条。
二、《抚顺市路矿厂铁路车辆交接办法》(1995年2月7日抚政发〔1995〕6号文批转)删除第十四条。
三、《
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1996年5月24日抚政发〔1996〕18号文)删除第
十九条。
四、《
抚顺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31日市政府31号令)删除第
二十七条。
五、《
抚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市政府32号令)删除第
四十八条。
六、《
抚顺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1998年10月27日市政府51号令)删除第
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