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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24 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下列规章做如下修改:

  一、抚顺市地方文献呈缴办法》(1991年3月29日抚政发〔1991〕27号文)删除第九条

  二、《抚顺市路矿厂铁路车辆交接办法》(1995年2月7日抚政发〔1995〕6号文批转)删除第十四条。

  三、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1996年5月24日抚政发〔1996〕18号文)删除第十九条

  四、抚顺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31日市政府31号令)删除第二十七条

  五、抚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市政府32号令)删除第四十八条

  六、抚顺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1998年10月27日市政府51号令)删除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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