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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有关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应由各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直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专班,为部门集中采购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级、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批准采购。

  预算执行中,超出政府采购预算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后再实施政府采购。

  (三)在招标活动中,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并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

  集中采购业务的代理,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优选集中采购机构,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业务的格局,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四)工程类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精心组织采购工作。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必须依法选择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政府采购资质和工程等资质。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委托工程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工程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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