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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四)协议采购。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公务用车、空调、办公家具、市直会议、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协议供货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审批后,采购单位按照《荆州市部门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所在区域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具备部门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所在区域内的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教学专用设备,电冰箱、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保密设备。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服务类。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以内,单项和批量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部门自行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和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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