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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和文化活动举办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制度落实。一是经营场所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消防安全负责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制,配备消防安全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巡查,实时检查经营场所和文化活动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二是严格管控经营场所明火,禁止在经营场所内吸烟、燃放焰火,防止引起火灾。三是经营场所必须按消防部门要求开通消防通道,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标识,营业期间保持全部消防通道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能迅即安全疏散。四是经营场所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五是经营场所要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演练,确保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工作人员救生、求生技能。六是群众性文化活动要明确活动举办责任人,加强用电管理,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联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针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五个一律”的要求,即: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采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等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爆竹,坚决杜绝场所“带病经营”。对检查发现的未经消防审批合格,就擅自营业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采取关停措施加以整改。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在前一阶段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要继续保持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

  四、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意识和预防火灾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正在实施的新《消防法》,集中开展一次以防火、灭火知识为主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紧密结合当前防火工作特点,广泛宣传典型火灾案例、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种防火安全知识,普及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组织开展好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跟踪报道、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等措施,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在醒目地段悬挂张贴防火警示标牌标语,教育广大群众和顾客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各经营场所要把消防教育与职工岗位技术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开展好“三个一”活动,即:组织员工开展一次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消防法制教育活动;开展一次“查身边隐患、保本岗安全”的岗位自查自改活动;开展一次以“关注消防、珍爱生命”为主题的灭火实战演习和自救逃生演练活动,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通过广泛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众聚集场所中普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自防自救、疏散逃生知识,增强场所员工和文化活动参与者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的火灾防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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