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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认定的暂行办法

  1.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技术成果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0%。

  2.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不属于《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的范围。

  3.企业采用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销售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节能环保投入能力。

  (三)企业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1.企业重视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作,生产过程中采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主要产品资源消耗、清洁生产等指标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

  2.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部达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四)科技创新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科研成果与推广运用结合紧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企业管理规范。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具有科学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完整的统计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第七条 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评选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材料来源证明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守法证明。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7.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专利或获奖证明文件复印件。

  8.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统计体系的材料。

  10.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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