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技术成果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0%。
2.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不属于《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的范围。
3.企业采用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销售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节能环保投入能力。
(三)企业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1.企业重视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作,生产过程中采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主要产品资源消耗、清洁生产等指标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
2.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部达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四)科技创新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科研成果与推广运用结合紧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企业管理规范。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具有科学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完整的统计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第七条 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评选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材料来源证明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守法证明。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7.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专利或获奖证明文件复印件。
8.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统计体系的材料。
10.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