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认定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0年12月7日以粤经信节能〔2010〕10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推动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快速发展,鼓励企业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力度,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06〕2913号)、《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粤经信节能〔2010〕650号)和《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0-2020)》(粤经信节能〔2010〕878号)有关精神,开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为规范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三条 龙头企业是指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中取得突出成绩,而且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新工艺(技术)等方面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龙头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 龙头企业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择优评定、兼顾地域、行业平衡的原则。
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龙头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大。应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规模,年产值在本行业名列前茅。
(二)企业带动、辐射示范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业绩,以及较强的上下游产业带动、辐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