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殡葬火化费运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
省民政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请予调整我省殡葬收费标准的函》(云民函〔2009〕147号)收悉。鉴于我省制定的部分火化费、运尸费收费政策,已不适应近年来殡葬火化成本费用不断上升,火化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的变化。为保证全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推进殡葬服务收费规范工作,维护丧属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殡葬火化费、运尸费收费政策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火化费标准管理方式
(一)火化费收费标准按平板炉、拣灰炉两类炉型制定。
(二)省级制定火化费区间收费标准,各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由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区间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二、火化费收费标准
(一)平板炉火化费收费标准为每具240元至380元。
(二)拣灰炉火化费收费标准为每具500元至700元。
(三)12岁及以下儿童遗体火化费实行减半收费政策。
各殡仪馆在火化遗体时,应向丧属提供免费的休息场所或设施。
三、运尸费收费标准
(一)普通型殡仪车(购置及改装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往返距离在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运尸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50元,超出20公里以上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2.5元;
(二)中档轿车型殡仪车(购置及改装费用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往返距离在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运尸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360元,超出2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3元;
(三)高档轿车型殡仪车(购置及改装费用在20万元以上)往返距离在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运尸费收费标准为每车560元,超出2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4元;
(四)丧属搭乘运尸车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长途运载尸体往返里程200公里以上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殡仪馆(火葬场)应保持各种类型火化炉和殡仪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供丧属自主选择,以保障丧属对殡仪服务不同层次的需求。禁止强制指定火化炉和殡仪车型并收费。